第A15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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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5 月 20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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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人逃逸的局长应被“撤职”
  ■热点纵论

  又见官员开车撞死人逃逸事件,只不过这一次,犯事官员没能找到顶包者。

  5月19日的《新安晚报》报道,安徽省界首市国土局局长应允峰驾车撞人逃逸,造成1死4伤。目前,应允峰已经向警方自首,阜阳市国土资源局则已经免去了他的职务。

  案情似乎一目了然,但细看之下,疑问仍然不少。比如警方已经认定应允峰不算酒后驾车,但这个结果的由来,是因为应允峰肇事后逃逸,令警方错过了案发后8小时内进行酒精含量测试的最佳时机。也就是说,“不算酒后驾车”这个结论因为应允峰的逃逸而变得不准。再比如应允峰的肇事车是向一家企业借的,企业为什么要借车给国土局长呢?又是一个疑问。

  但我最想提出疑问的是:应允峰为什么是被“免职”而非“撤职”?这两个名词之间的差别看似细微,实际上却有天壤之别。

  先来看一个前不久发生的怪事:山东省滨州市工商局局长邵立勇在去年汶川地震全国哀悼日期间组织公款旅游,被中纪委和监察部认定“严重败坏了党风政风,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邵立勇随后被山东省工商局免职。但仅仅过了半年多,“严重败坏党风政风”的邵立勇就重新出山,当上了威海市工商局局长。山东省工商局对此宣称,调任邵立勇不违反规定。

  山东省工商局没说错,邵立勇重新出山的确不违反规定,这里面的玄机在于,邵立勇当时是被“免职”而非“撤职”。按照2007年颁布实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官员被撤职的,受处分的期限是24个月,并且应当按规定降低级别。但“免职”就不一样了,它只是官员任免的一个普通程序,根本就不是行政处分,当然也就不用受“24个月处分期”的限制——被免职官员可以平级调动,甚至也可以被提拔任用。对被免职官员的火速复出,舆论可以一肚子气,但却一点办法没有,因为人家并不违规。在邵立勇以及其他很多问题官员的蹊跷复出上,舆论已经不止一次只能生闷气了。如今界首市国土局局长应允峰撞死人逃逸,却只是被“免职”而非“撤职”,让我有了一种下意识的警惕:难道这又是给问题官员留下一个复出的合法口子吗?

  虽然应允峰撞死人后逃逸已经涉嫌触犯刑律,他本人也已经被刑事拘留,但身为国土局长的应允峰是否能够神通广大到把这件事摆平,谁也说不准。毕竟权力总是令人不放心,而官员撞死人逃逸后安然无恙的怪事我们又见得太多了。我在想,一个涉嫌犯罪并已经被刑事拘留的官员,即便他还没有被定罪,其上级部门也不应该这么客气,弄个什么“免职”来忽悠大家。要处理,“撤职”才是实实在在的。当然,如果硬要说“免职”是为了“爱惜干部”,那就没办法了。

  (本报评论员 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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