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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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5 月 19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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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舍不安全先要问责教育部门
  ■公民发言

  设在教育部的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指出,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对发生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5月18日《新京报》)

  这个方案的最大“亮点”是“学校危房倒塌致伤亡将问责政府负责人”,但令我不解的是:待到“学校危房倒塌致伤亡”后才想起来“问责政府负责人”,是不是太迟了一点?人都死了,即便“负责人”引咎辞职又于事何补呢?

  更关键的问题在于:问责的主体是谁呢?是教育部吗?按照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地方政府并不向教育部负责,一定要问责,也只能由上级政府或同级人大来问责,教育部哪有权力问责地方政府呢?此外,如果出现“学校危房倒塌致伤亡”,难道只有地方政府有责任吗?教育部门不需要问责吗?教育部门在自己制定的方案中先把自己的责任撇清了,实在是说不过去。

  所以在我看来,教育部门首先应该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建立校舍安全自我问责的制度。具体说来,教育部在方案中不妨这样规定:第一,对于由教育部自己负责修建的校舍,教育部门承担完全责任;第二,对于那些由地方政府或民间机构负责修建的校舍,教育部要在质量监督上承担完全责任。即教育部门要对所有并非由自己直接修建的校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得出“安全”或“不安全”的结论,并将结果向全社会公布。

  教育系统的各级厅、局长要在这个问题上承担完全责任,如果有所疏漏或隐瞒,则无论有没有出现“学校危房倒塌致伤亡”的情况,都要被问责。

  (章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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