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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5 月 15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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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期较主板多一年,发审委单设
创业板两《办法》正式发布
将于6月14日实施,创业板框架制度已推出近半

  中国证监会昨日正式发布适应创业板特点的、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这标志着创业板基础性制度规则框架的搭建工作接近半程。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与市场传闻相比,创业板投资者准入标准并不苛刻,会更加合理。

  亮点

  延长保荐机构的督导期

  根据保荐《办法》规定,对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期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时间都比主板要长一年。

  另外,根据发审委《办法》规定,创业板发审委委员为3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30名。主板发审委委员、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

  意见

  在后续动作中体现

  正式发布的两个《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修改不大。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发审委《办法》征求意见过程中收到的各方意见、建议,多数不属于发审委《办法》调整的层面,证监会在进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拟在正在研究制定的关于创业板发审委的组建方案中予以吸收和采纳。

  据介绍,发审委《办法》征求意见过程中,收到的主要意见包括行业专家委员的覆盖范围、发审委委员的选拔方式、律师委员的个人从业经历等。

  保荐《办法》修订收集到的主要意见则是关于保荐机构对创业板公司督导期的。对这些建议,下一步证监会将在创业板保荐制度相关安排中予以进一步研究。

  进程

  制度框架搭建近半

  据介绍,在创业板首发《办法》、保荐和发审委《办法》、交易所层面的《上市规则》等规章制度发布之后,创业板基础性配套规则体系还有交易规则、合格投资者门槛、上报文件的具体规则等文件待发布,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创业板基础性制度框架的搭建接近半程。

  昨日正式公布的两《办法》均于6月14日施行,这既因国务院和证监会对部门规章制定程序的相关规定中,有“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的要求;也因两《办法》完全按照证监会既定的创业板市场建设规划推进,方便所涉各方做好细节上的准备,因此并不存在时间上延后的问题。

  门槛

  投资者准入并不苛刻

  关于正在制定中的创业板投资者准入相关办法,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澄清说,相对于市场上关于投资者资金门槛30万或者3万、5万等的说法,准入办法的规定会“更趋于合理性”,肯定比市场上的说法更合理,不像想象得那么苛刻。”

  据新华社、快报记者 周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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