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4版:生活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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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5 月 15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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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叹!
继父女四十年缘尽 为房产对簿公堂
  “我当她亲生女儿,没想到她将我的房产强占!”赵先生满腹委屈。“我和我妈妈都是共同居住人,并且实际居住在该房内,凭什么让我迁出?”莉莉气愤不已。

  这是近日发生在滨湖法院里的一幕,这对曾经相处了40年的“继父继女”,却因赵先生妻子、莉莉养母的去世而关系最终破裂。让他们对簿公堂的是一处房产。

  赵先生与莉莉不是亲父女,说起这段“父女”缘分,还得从40年前说起。1968年1月,赵先生与成女士登记结婚,而莉莉随养母成女士与赵先生共同生活,也管赵先生叫“爸爸”,一家其乐融融。赵先生表示,他与成女士婚后未生育子女,视莉莉如己出。

  可是,这样温馨安详的日子却不长久。赵先生表示,莉莉成年后工作、结婚在外安家,就不再对他和妻子尽任何义务了。2006年,他与妻子成女士住到养老院,将居住的某新村三楼的房屋出租。妻子去世后,他以房改售房买下该房产权。而继女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门锁撬掉赶走房客强占房子。

  对此莉莉并不认同,“房子是他单位分配的公房,自己与母亲都是共同居住人,也实际居住在该房内,户口也在此。”莉莉表示自己和丈夫于几年前离婚,现在没有其他住房。“住在这里理所当然”。

  赵先生多次要求莉莉搬离,但遭到了拒绝。赵先生于是起诉到了法院。法院同时还查明,莉莉的户籍登记确实在争议的房屋内,但成年及婚后一直在外居住生活。几年前,莉莉与丈夫离婚时约定:存款归丈夫所有,本市某小区内一套一楼的房屋产权归莉莉。之后,莉莉一直进行房屋换购。

  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争议房屋系赵先生按房改政策购买取得的个人财产,他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莉莉虽然户籍登记在该房屋内但并非实际居住人,且另有房屋,不符合共同居住人的情形。赵先生要求莉莉迁出房屋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最后,法院判决莉莉立即迁出赵先生的房屋。

  (文中人物为化名)

  龚甬钰 薛云 陆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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