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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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5 月 6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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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好网络举报者是重中之重
  ■公民发言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日前公布。新《规定》除坚持原有走访、书信、电话等形式,结合信息化迅速发展实际,增加了网络、传真等举报渠道。对网上举报,将通过网络进行答复。(5月5日《京华时报》)

  从“陕西佛坪官员名表”事件到温州官员“考察游”事件,多少违规行为曝光于网络监督前。然而,与网络举报的“骄人业绩”相伴随的是,许多举报人因此受到打击报复。特别是当举报对象涉及当地主要领导以及地方政府行为时,他们总是被冠以“诽谤”的罪名受到打击报复。最高检拓宽举报渠道固然可喜,但保护举报者的权利和安全却需放在第一位。

  从“彭水诗案”、“稷山诽谤案”、“高唐网案”,到“灵宝帖案”,近来许多无辜的人因为网络举报而遭受打击报复。这一方面说明,网络举报这种举报方式本身并不“安全”;另一方面也说明,当前法律在保护举报人特别是网络举报人方面存在缺陷。特别是我国的法律和司法部门在处罚打击报复者上,力度尚不足。试问,在那些“诽谤”案件中,虽然在媒体的介入和公众舆论监督下,真相最终已被查明,可那些打击报复者又有几个受到法律追究?没有!最多只是承认错误,赔礼道歉罢了!

  公众从来不缺乏举报腐败的热情,但面对凶残的打击报复者,他们有时却缺乏面对的勇气。数量庞大的网民从来不缺乏举报贪官、检举犯罪的正义感,但面对动辙以“诽谤罪”跨省追捕的公权力,也不能不噤若寒蝉。要想让网络举报真正在反腐败斗争中取得实效,检察、纪检部门除了要关注网络、介入网络外,关键是要维护好举报人的权利和安全,保护好举报人的积极性。只有让伸张正义者切实得到法律的保护,让贪贿腐败者切实得到法律的严惩,才能让无所不在的网络举报真正成为悬在贪官头上的一把利剑。(孙瑞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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