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双倍赔偿?
不支持!
一个月内买了45部假冒品牌手机,购假者上法院要求买一赔一,法院会否支持?据无锡中院消息,王某近日已撤回上诉。
2008年6月17日至7月19日,王某从宜兴市某超市购得手机45部,计价54140元,超市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并注明各部手机的串号。同月22日,王某委托他人将这两个型号的手机送至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通信产品质量检测站检测,该检测站出具的检查结果报告书,认定送样的两款手机的进网许可标志系伪造,应视为假冒产品。2008年9月,王某诉至法院,请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令超市赔偿其手机价款双倍的损失108280元及精神损失费10元,并登报赔礼道歉。超市则认为,虽王某持有购货发票,但并非实际购买者,且知假买假,其双倍赔偿的要求不应保护。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持有超市出具的45部手机发票,证明其与超市之间有手机购买事实,但不能举证其购买45部手机是为日常生活所需购置,其以诉讼为方法,赢利为目的的非消费行为,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故对王某有关超市赔偿其手机价款一倍的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元等要求,法院不予支持。超市现将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手机出售给王某,应认定超市与王某之间买卖行为无效,超市应向王某返还货款54140元。法院将建议行政机关对超市违反国家许可规定,销售手机的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对王某购买的手机由行政机关作出处理。
陆媛 费益君 朱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