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女士看中了湖塘某楼盘一套房子,并与开发商签了认购书,还付了2万元定金,但是,当翟女士去签购房合同时,却发现她看中的那套房子竟然早卖给了别人。经消协调解,商家退回定金2万元,并补偿了翟女士1万元。
今年4月6日,消费者翟女士与湖塘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书,并支付了2万元定金,认购书中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要求乙方须于认购书签署之日起三日内携同认购书及身份证到甲方售楼处签署“买卖合同”。翟女士于4月7日和8日两天带着有关手续到售楼处准备签订《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可售楼方始终不与她签订合同,原来售楼方与翟女士签订认购书后,发现由于前班售楼人员没有及时与接班售楼人员交接清楚,翟女士看中的商品房在签订认购书之前已经售出了。 对于这一情况,翟女士认为,由于售楼方的重大过失造成认购书标的不能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定金,并作一倍赔偿。而售楼方则认为,退定金是可以的,或者重新选择楼盘,但要赔偿则不可能。双方由此发生纠纷。4月9日,翟女士向12315维权平台投诉,湖塘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找到开发商了解情况,开发商方面当即表示一定要妥善处理好此事。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后,调解人员认为双方对于此次纠纷的了结都有一定的意愿,决定创新维权方式,采用经营者与消费者和解在先的方法。4月20日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由商家退回定金2万元,并补偿投诉方1万元,投诉方也不再追究商家违约责任,从而使一起房产认购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赵华兴 朱桂林 刘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