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赵守诚)年过6旬的王女士与文化公司签订合同,公司承诺将她包装成歌星,成名后第一年收入不少于5万元。为此王女士支付5万元签约费。但因多种原因,她没有红起来,终于,她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法院(快报曾做过报道)。
王女士爱好歌舞,一直梦想成为明星。2007年11月13日,她与环娱之星文化公司签订《协议书》,王女士成为公司的专职歌手,协议期限至2010年11月12日止。王女士向公司支付了5万元签约费。协议约定,公司将为她量身打造单曲一首,同时安排每年宣传活动不少于50场次,协议还约定王女士第一年收入不少于5万元。如公司未完成承诺,将双倍退还签约费。
王女士交了签约费后,至2008年12月,公司并未按协议安排她接受采访及各类艺术活动达到50场次,也未拿到第一年的5万元收入。
法院认为,公司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昨天,白下区法院做出判决,要求被告按协议,双倍返还原告签约费10万元。(吕先生报料奖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