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时评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政府为什么不应享有名誉权
· 非常不正义的机票涨价
· 房价成本取信于民的关键是独立性
· 谁与《三国》剧组狼狈为奸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09 年 4 月 21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4  
    论坛 博客 推荐  
政府为什么不应享有名誉权
  【法的精神之杨涛专栏】

  4月16日下午,河南省公安厅厅长秦玉海在做客人民网时,就灵宝事件回答主持人和网友提问。秦玉海对各位网友对河南公安工作的监督表示感谢,并就王帅案公开道歉。(4月17日《中国青年报》)

  秦玉海说,王帅的行为不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警方已经对这起案件作出了撤案处理,对王帅进行了国家赔偿。秦玉海还说“诽谤罪有两个要件,一个是自诉案件,第二是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这两条,王帅这个事情都够不上。”河南省公安及时纠正错误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不过,在本案中,王帅的行为不符合诽谤罪,不仅仅是因为这是一个自诉案件,更重要在于王帅的帖子没有针对任何一名官员而是批评政府,而诽谤罪,其犯罪对象是针对自然人,因此,警方以诽谤罪对王帅立案师出无名。

  诽谤罪的对象不包含法人、团体,尤其是政府机关,是有其法理依据的。因为国家机关没有名誉权,既然没有名誉权,就不存在诽谤的问题,也就不存在用这一罪名治罪。从理论上讲,名誉权是自然人专享的一种人格权。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法人也享有名誉权,那是将自然人的名誉权向特殊法人(‘私法人’如公司、企业)的一种延伸,是考虑对公司、企业声誉的损害,会直接导致他们蒙受损失。但对于“公法人”即国家机关来说,他们无须处于市场环境之下,没有竞争和生存压力,即无所谓名誉权。当然,政府的高效运行需要有一定的声誉,但这种声誉的获得不是靠遏止民众的批评,而是要靠公信。

  政府所需要的公信,恰恰是建立在允许民众批评的基础上,甚至包括不当和失实的批评。从理论上讲,政府并不是天然存在的,而是由民众赋予其权力,并由民众纳税养活的,政府的唯一目的就是为民众服务。但政府一旦组成,就容易形成小集体利益,容易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所以,法律就要鼓励公民站起来批评和监督政府,保证政府的权力在正常的轨道上行使。而要让公民能大胆地批评和监督政府,就要倡导一个宽松的舆论氛围,就要容忍公民对政府不当甚至是失实的批评,因为公民不具备侦察机关所具有的权力,公民不是中纪委,不可能等到调查清楚真相后再来监督。

  而且,即使是公民的批评失实,政府也无须通过名誉权保护来维护声誉。因为,相对于单个公民而言,掌握了公权力的政府是强大的,它具有很强的媒体公关能力和众多公共资源,可以对失实的批评进行澄清。政府完全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信息公开等方式来澄清失实批评。正因如此,在各国的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中,通常不承认政府享有名誉权,不允许政府提起诽谤之诉。

  (作者系检察官)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