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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4 月 18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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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父母官搞错
  “父母官”一词来源于《礼记·大学》:“《诗》云:‘乐只君子,民之父母。’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此之谓民之父母。”《孟子·梁惠王上》:“为民父母,行政,不免于率兽而食人,恶在其为民之父母也?”在这些先秦文献中“父母”是指百姓的统治者,甚至是国君。汉代曾出现了两个非常有政绩的地方官:西汉的召信臣、东汉的杜诗。据《后汉书》载杜诗为南阳太守,深受百姓爱戴,百姓将之与前代的召信臣相比,于是就有了“前有召父,后有杜母”之说,这时“父母”一词已经有了地方官的含义。

  在封建社会,父母是子女的主宰,同时父母又最疼爱自己的子女,所以父母官就兼具了领导与爱护的两种特点。因此所谓的“父母官”其实是百姓的一种赞誉。同时这样的父母官通常都是一些比较基层的官员,因为他们直接与地方百姓接触,同时又拥有生杀予夺的决定权。

  除了上面的含义,在汉语的运用中“父母官”其实还有另一种用法,那就是指家乡的地方官。古人一旦成为朝廷的命官,出于避嫌的原因,常常是异地为官。那些朝中的大官,除了本身祖籍就在京城的,大多数人父母都在地方,所以这些人对那些家乡的官也称之为“父母官”,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家乡父母官”。当然,这样的父母官也是地方官员,但范围稍大,不仅限于地方行政首长。

  “父母官”的两种含义其适用的对象虽然接近——都是地方官,但前者是百姓对长官的称谓,是对长官的一种敬畏和赞誉,而后者其实是朝中高官对比自己地位低得多的地方官的一种尊称,也是一种自谦的表示,说家乡的小官为父母官一来显示自己没有架子,尊重对方,二来县官不如现管,也是希望对方对自己的父母有所照应。

  “父母官”的这两种含义决定了它在使用上的特殊性,比如:前一种含义的“父母官”应该是他称,而不应该是自称。(云弓 来源:城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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