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人民日报》报道,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聘请14名记者为特约新闻观察员,向他们颁发了“新闻监督护照”。今后,他们在全省法院系统采访时,将享有更大的便利。
媒体的舆论监督权是由宪法赋予公民权利的延伸,其合法性不需要由公权机关颁发“护照”予以确认。即便一些地方的公权机关并不真心欢迎舆论监督,甚至对舆论监督横加干涉、粗暴打击,也并不能影响舆论监督的合法性,媒体也没有丧失舆论监督权。从这个意义上讲,云南省高院主动为媒体舆论监督提供便利和“特权”,主要显示了他们对舆论监督的开明态度,而没有给舆论监督权赋予新的合法性。
无论在哪一种监督形式中,监督者都理当比被监督者具有更多的主动性。因此,无论被监督者对舆论监督是否欢迎,是主动接受还是消极抵制,媒体都应当“不为所动”,坚持自己的原则和操守,甚至要自觉与被监督者的主动“示好”保持一定的距离,以免与被监督者走得太近而抹不开情面,以致难以监督,这样才能既保证舆论监督的程序正义,也保证监督的真实有效。
如果有哪家媒体、哪个记者以获得了公权机关颁发的舆论监督“护照”为荣,那只能说明他们对自己原本已享有的舆论监督权缺乏清醒的认识,说明他们没有摆正自己作为监督者的主体地位。
(原载于4月15日《齐鲁晚报》作者:潘洪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