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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4 月 15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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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辗转3市5个法院
结果:亲戚反目;9.5万还没追回,反倒花了10万
  一场简单的官司,历经一审、二审、复查听证、检方抗诉、发回重审等多道程序后被“归零”——以前的一切都不算数,异地重新立案审理。耗时5年,花了10万,超过了要追讨的9.5万元,但樊杰一直在坚持,在他看来,官司的输赢关乎名誉和诚信。

  9.5万让亲戚对簿公堂

  用樊杰的话来说,这起官司一点儿也不复杂:就是为了向亲戚薛学付讨债。樊杰手里的三张借据显示,薛学付曾在2003年分三次向他借走了9.5万元钱。由于对方迟迟不愿意还钱,樊杰只好拉下面子,将他告上了江苏射阳县法院。

  2004年底,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薛学付告诉法官,那三张借据都是客观事实,不过他与樊杰之间并不是借款关系,而是合伙关系。薛学付从事的是水产养殖生意,他认为那9.5万元其实是樊杰的投资款,由于生意亏损,这笔投资款当然不该归还。

  这一观点没有被法院采纳。2005年1月22月,射阳县法院一审判决薛学付偿还樊杰借款9.5万元。薛不服提出上诉,4个月后盐城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官司引发检方抗诉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二审判决书文末的一句话让樊杰安心了,他为能讨回这笔借款而高兴,可是借款还没讨回来,他却在半年后拿到了一份发自江苏省高院的通知书。上面写着,由于薛学付不服判决,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这起案件将到连云港中院立案审查。

  一晃又是半年多,2006年7月中旬,樊杰终于收到了连云港中院寄来的复查听证通知书,上面称将在8月1日上午对此案进行复查听证。

  复查归复查,原先的判决并没有失效。射阳县法院也根据已经生效的判决对薛学付进行了执行,9.5万元钱已经被执行到位。不过樊杰知道,官司并没有结束,暂时进入自己口袋里的9.5万元究竟归谁还没准。

  “我8月1日来到连云港时,法院告诉我说情况发生变化,听证取消了。”樊杰说,就在他感到一头雾水时,他看到了检方的抗诉书。

  打了多年得重头再来

  原来,不服判决的薛学付曾经向检察机关申诉,而盐城市检察院向江苏省检察院提请抗诉。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樊杰与薛学付之间应当是合伙关系,法院认定有误,于是提出了抗诉。

  2006年10月,省高院裁定案件由盐城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2007年6月5日,盐城中院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射阳县法院重审。

  又是漫长的等待。这次,双方等来的传票不是来自射阳县法院,而是来自淮安市清河区法院。法院称,目前案件已经经过指定在淮安审理。

  2008年12月1日,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樊杰和薛学付之间是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关系,并不是樊杰所谓的借贷关系。为此,法院驳回了樊杰的诉讼请求。

  原本打赢的官司,怎么突然之间转向了呢?樊杰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他立即上诉到了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到底是借贷还是合伙

  前天上午,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的焦点还是围绕着双方到底是借贷关系还是合伙关系展开。

  薛学付的证据很充分。虽然他一直承认这9.5万元的欠条是真实的,但从不认同这是借款。他出示了一份承包村里池塘用来养蟹的合同,上面签的名字就是樊杰。“这是证明樊杰也是承包者的主要依据。”

  薛学付还向法院提交了另外11份证据,如蟹场结账汇总明细等,这份明细单上,就盖有樊杰的印章。

  樊杰认为,他之所以出面和村里签订承包合同,是因为“薛学付的人缘不好,他自己本人承包不下来”,他是出于亲戚的道义来帮这个忙。至于明细单上的印章,樊杰述说:“这个章好几年前我就丢失了,是薛学付偷偷藏起来的。”

  亲戚形同陌路

  出人意料的是,在这次庭审中,樊杰还提请一位关键的证人出庭。这个证人叫卢锦尧,他是樊杰所在村的一村民小组长。卢锦尧曾经在薛学付的要求下,出过一个书面证明,证明这个蟹塘是由薛学付和樊杰共同经营的。这个证明被清河区人民法院采纳。

  但是前天,卢锦尧却“反水”了。他在法庭上告诉法官,以前做的书面证明虽然有他的签字,但这是在夜里11点多做的,他并不清醒,所以“不算数”。卢锦尧在法庭上说:“从来没有看见樊杰参与经营过这个蟹塘。”

  淮安中院前天没有做出当庭判决,但无论怎么判,他们没有一个是赢家。

  樊杰和薛学付本是亲戚,但是现在形同路人。在法庭上,薛学付始终没有正眼看过樊杰,而樊杰为了这个官司,所花的费用早已超过10万。

  有时候静下心来,樊杰也会想:“这么争来争去到底是为了什么呢?”

  快报记者 马乐乐 朱俊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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