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时评/完全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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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交超载,要修改的也许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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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4 月 1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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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超载,要修改的也许是法律
  ■公民发言

  历经两年零3个月,备受关注的云南省首例公交车超载被罚案有了再审结果。曲靖市中院作出再审判决,认定公交车超员属违法行为,驳回两名司机的上诉请求。

  (《生活新报》3月31日)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任何机动车都不允许超载。而从现实角度看,却问题多多。比如这两名受罚司机就挺冤的:公交部门要求公交车逢站必停,不得甩站、甩客,交警部门又要求公交车不得超载,让公交司机如何是好?再比如,以目前之国情,公交车不超载几无可能。

  法律需要被遵守,但如果一条法律规定脱离了现实,那么需要修改的则是法律,而不是让现实刻板地顺从法律条文。从现实角度讲,一方面,眼下要求公交车不超载几无可能;另一方面,公交车超载未必意味着不安全,因为公交车的速度一般很慢。

  着眼于现实,我们会发现,一刀切地禁止包括公交车在内的所有机动车超载,把对长途客车的要求套在城市公交车身上,这样的法律规定未免太笼统,没有顾及到不同机动车的性质和特点。因此,我们或许有必要对相关法律规定加以修改,或者放宽公交车的人数核定,或者允许公交车适当超载。

  法律规定因为脱离现实而被虚置,致使法律尊严受损。与其这样,不如让相关法律规定放下身段,以适应公交车普遍超载的现实,这样反而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晏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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