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05号令,以下简称第105号令)正式施行。第105号令贯彻了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要求,昨天,记者采访了江苏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的负责人,他们就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忘带驾照 警告为主
第105号令强化了对机动车驾驶人的宣传教育,将原来“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修改为“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体现了教育优先的执法理念,“交警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解读]
江苏已明确对部分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比如,对外地机动车不熟悉路况,驶入禁行区域能及时改正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能及时改正的;驾驶机动车未随身携带驾驶证或者行驶证能及时提交的等等,将给予口头警告,一般不会处罚。
电子监控 全部公开
不少开车人曾有这样的经历,某个路口没发现有电子眼,可几天后就收到了罚单,原来电子眼藏在很隐蔽的地方。这次,第105号令专门设了一章,对电子眼、监控摄像等监控设备的设置使用作了明确要求,其中,固定式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应当使用制式警车,以此解决监控设备设置不合理、不规范的问题。
[解读]
两年前江苏公布了交通管理“透明执法”五条措施,规范电子监控设备设置使用管理,此次把电子监控设置地点向社会公布,江苏很多地方已经在做了,4月1日前,全省道路,包括城市道路、高速公路、国省道等,只要有一个,就要公布一个。这是实行公开透明执法、接受广大群众监督的需要。
被人套牌 将不处罚
曾有车友为了救人而闯红灯,最后面临处罚的尴尬。如今,第105号令对此明确,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应当消除这种违法行为记录信息,这里关键是要车友提供证明的证据。
[解读]
省交巡警总队有关负责人说,有下列八种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交警也应当予以消除违法行为记录,这些情形包括:(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二)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三)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四)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五)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六)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七)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八)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其中,“第十八条规定”的内容是:作为处理依据的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不符合这一条的,就要消除。
“滞纳金”设定上限
收到交警罚单,如果不及时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结果到最后处理时,光“滞纳金”可能就要超过罚款的钱,有的甚至高达数万元。
[解读]
该规定征求意见时,绝大部分人要求限定罚款总额。对此,第105号令作了新的规定,对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来加处罚款,但是,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这就意味着,今后,滞纳金最高为罚款数额,不会再出现高额滞纳金的现象。
醉酒驾驶不随意抽血
第105号令对规范交警执法行为作出了新的规定。其中,第56条要求交警、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应建立值日警官和法制员制度,防止和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第58条规定,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依法建立交通民警执勤执法考核评价标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民警执法效果的依据。
[解读]
对于饮酒开车,原来要求,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超过醉酒临界值,就要抽血检验,曾引起争议。第105号令做了调整和完善,对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者超过醉酒临界值,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才进行抽血检验。另外,机动车驾驶人拒绝配合酒精呼吸测试的,可以抽血检验。通讯员 苏交轩
快报记者 朱俊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