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9版:民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违规广告牌被拆 商户傻眼
· 学生试用期撞人单位学校都要担责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09 年 3 月 27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上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论坛 博客 推荐  
学生试用期撞人单位学校都要担责
  快报讯(通讯员 秦研 记者 李梦雅)22岁的梁红就读于南京某职业技术学院,2007年秋,她在学校的安排下到南京某汽车公司进行毕业实习。实习结束后,2008年3月,汽车公司又找到梁红让她回公司上班,并讲好不是实习而是工作试用期。

  2008年3月10日,梁红回到汽车公司上班。第二天,梁红开着客户的车去维修区时,不慎将蹲在维修区门前检验车辆的同事张海撞伤。张海经抢救无效死亡。梁红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后,张海的家人又将梁红、技术学院、用人单位、轿车车主和某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告上了秦淮区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合计63万5千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梁红的实习协议书内容看,梁红是一种就业型实习,在事故发生时梁红已经是汽车公司的试用员工了。因此,对梁红的监督和管理的主要职责应转移至汽车公司,其从事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汽车公司承受。

  对于技术学院来说,发生事故时,梁红尚未毕业,学院仍具有一定职责,因此,法院酌定技术学院承担10%的责任,赔偿5万元。

  (文中人物系化名)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