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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3 月 24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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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假成真险背16万债务
  为占离婚财产出具假借条

  弄假成真险背16万债务

  时间:2004年4月

  地点:北塘区

  

  离婚时为多分些财产,竟然造出了16万元的假借条,结果却“弄假成真”身陷债务泥潭,被诉至法院,讨还借款。日前,北塘法院受理了这起借贷纠纷,依法驳回了假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与妻子因感情不和,婚姻关系岌岌可危。丈夫陈某为多分些财产,想出了制造“假债务”的主意。找到朋友贾某合作,先后写下了两张借条,其中落款为2004年3月23日的借条上称,陈某向贾某借款11万元,到2004年7月31日前还清,如还不出,陈某将房屋抵押给贾某。另一落款为2004年4月20日的借条上称,借到贾某5万元。

  另查明,陈某与贾某于2004年6月17日在派出所签订协议一份,由于陈某与妻子感情纠纷,由陈某写给贾某的一切借条,现因事实不清,经双方协议决定,陈某今后与贾某不再来往纠缠。贾某保证在三个月后借条无条件归还给陈某,双方不得再因此事发生任何纠纷。两人均在协议上签了字。可贾某并未按约归还借条,反而以此借条名正言顺地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欠款16万元。

  法庭上贾某诉称,2004年3月23日,陈某以承包业务资金不足为由向其借款11万元,同年4月20日又向其借款5万元,均出具了借条。贾某分别于2006年6月26日、2007年4月17日以挂号信的方式向陈某催讨上述借款,但陈某均未能及时归还借款。故要求陈某与妻子共同归还借款16万元。

  陈某则辩称,其为与妻子离婚多分财产而于2004年4月20日向贾某出具了两张假借条,但实际上其未向贾某借款。事后其为讨还两张借条,与贾某在派出所签订协议,约定因事实不清,其今后与贾某不再往来纠缠,贾某保证在三个月后无条件归还借条。陈某的妻子也称,其与陈某已经于2004年3月31日离婚,并不知道陈某借款的事实,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陈某与贾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实际存在。陈某在向贾某出具了两张借条后多次向贾某讨要借条,双方又在派出所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上载明由陈某写给贾某的一切借条“事实不清”,贾某保证将借条“无条件归还给陈某”,说明陈某、贾某均认可二人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关系的事实不清。

  贾某称自己不识字,受陈某的欺骗才在该协议上签字,因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应当明知道自己在协议上签字即对协议内容认可,对由此而导致的后果也应当知晓,且双方在派出所签订的协议,贾某即使不识字也可请其他人向其解释协议上的内容,故法院对于贾某这一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对陈某提供的协议予以认可。故判决驳回贾某的起诉。

  冯朝昱 庄莉莉 陆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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