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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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3 月 17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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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广告只能由机器人代言?
  ■公民发言

  明星们都支起耳朵给我听清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食品安全法》起草相关负责人李援日前明确表态:“按照新规定,明星如果代言虚假食品广告,可能因此赔得倾家荡产。”

  (3月16日《北京青年报》)

  怎么个倾家荡产呢?李援解释说:倘若明星按照《广告法》的要求履行了所有的法定义务,但产品还是出了问题,《食品安全法》6月1日实施后,代言明星也应承担“连带责任”。依我看,这样的解释不仅断绝了明星代言食品广告的可能,以后的食品广告怕是除了生产经营者本人或机器人、虚拟人物,没人再敢代言了。

  而事实上,按李援的解释,连机器人也是无法为食品广告代言的。李援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进一步说明:“这个责任是很重的,三鹿把全部家当赔完了,涉及的广告公司、明星等责任人应根据事先合同约定分担余下的责任。”

  也就是说,以后无论广告公司、媒体还是明星本人(乙方),想承接食品广告,必须事先跟其生产经营者(甲方)签订诸如“假如甲方将来因技术原因或坏良心而出现质量问题,乙方也需承担连带责任”一类的合同——这不等于让所有广告公司和媒体都退出食品业广告吗?

  我当然理解立法者的一片苦心,当前虚假广告泛滥,也确实有那么一些“有奶便是娘”的明星在误导消费者,但立法却不能使性子,更不能有病乱抓药。

  一个产品出了问题,有时明星也是受害者。因为明星不是政府部门,他(她)没有能力在详细审查一种产品的各项手续和证照后,还去保证该产品在生产、销售环节中不出纰漏。而经营者给明星呈出的相关手续和证照,都是有关部门核发的,为此我想问,有关部门已经“担保”过的合格产品出现问题,“倾家荡产”的不是有关部门,而是明星,这说得过去吗?

  我这样说,绝不是说明星在其所代言的产品出事儿后可以逃脱干系,但很显然,这种连带责任却不应是“无限责任”,责任认定要有依据,也要讲道理。要明星们为并不知情的错误“倾家荡产”,曲解了《担保法》和《民法通则》里连带责任的定义,未免太过。(高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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