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1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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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3 月 13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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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第三者索赔不如调整重婚标准
  ■公民发言

  一则“家庭破裂可向第三者索赔”的新闻引起了热议。全国人大代表马兰建议完善我国目前的离婚赔偿制度:无过错方有权向第三者提出精神损害赔偿。(3月12日《东方早报》)

  在情理上,第三者破坏了他人家庭,当然应该承担责任。但感情又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东西,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观察第三者是否存在过错或恶意破坏他人家庭。

  第三者可能是事先不知情的(对方隐瞒了婚姻事实),也可能是完全被动或无奈的(比如对方动用权力威胁),甚至还可能只是出于一种怜悯(对方可能告诉她自己的配偶有多么糟糕,自己的婚姻生活有多么可怜)。很多类似案件中往往是一个男人同时让两个女人受到伤害,那么仅仅因为其中一个女人的“第三者”身份,而必须赔偿另一个受伤害的女人,可能并不公平。

  事实上,对于恶意第三者,更重要的不是经济赔偿,而是刑事处罚。我国《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重婚罪有两个重要标准,即:再次办理结婚手续,或者不办手续但对外以夫妻名义同居。可在事实上,真正按重婚罪定罪的很少,原因在于没几人会傻到没离婚之前再办结婚手续,对外也不以夫妻名义相称。

  所以说,更重要的其实是调整重婚罪的定罪标准,以事实上的同居生活作为定罪要件,如此,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第三者现象的蔓延。(盛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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