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2版:生活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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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3 月 13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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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台风受伤是否系不可抗力?
法院判决被告减轻30%的赔偿责任
   刘老汉在太湖围堰工地上被台风刮起的简易工棚上面的挡板砸伤,由于与施工的盐城某建筑公司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刘老汉将该建筑公司告上了法庭,3月10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建筑公司支付刘老汉赔偿金27.8万元。

  刘老汉诉称,2005年9月12日,他在苏州太湖围堰工地上被附近建筑公司搭建的简易工棚上风吹起的挡板砸伤,事发后,在当地派出所的主持下,他和建筑公司达成协商纪要,建筑公司对侵权事实予以确认,并先予赔偿2万元。现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建筑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8万元。

  而建筑公司则认为,首先该公司已经将太湖大堤路基加固工程分包给程某,申请追加程某为被告参与诉讼,应由程某承担责任;其次事发当天是台风天气,刘老汉受伤系不可抗力引起,建筑公司也不应承担责任;再次,政府发文要求做好防台准备,刘老汉自身有过错,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刘老汉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受2005年第15号台风“卡努”影响,苏州市2005年9月11日至12日出现了大风暴雨天气。苏州高新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就15号台风“卡努”风雨影响情况作出预防措施,全区为确保太湖大堤和太湖围堰安全,组织工作组和专业小分队,分赴基层抗台第一线,对太湖大堤、供电设施、动迁小区域、建设工地和广告牌等进行安全检查,及时转移人员和通知渔船回港避风等,各项措施较充分。

  此外建筑公司称其将工程分包给程某的辩解,其只提供了与程某就太湖大堤路基加固工程的内部管理协议书复印件,但未提供程某的确切身份证明,无法追加程某参与诉讼。

  因此法院认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该案中建筑公司搭建的简易工棚上的挡板砸伤刘老汉,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事发系受台风影响,当地新闻媒体对台风的来临均有预报,当地政府也均采取了有效的防台抗台措施,特别是太湖渔船也均回港停靠在刘老汉所在的工地边,刘老汉主观上应当预见台风来临可能造成的危险仍不撤离,刘老汉也存在过错,故可减轻建筑公司的赔偿责任,以减轻30%为宜。

  经计算,刘老汉的损失合计为42.7万元。建筑公司应承担29.8万元,扣除已支付的2万元,还应赔偿27.8万元。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张留兵 王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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