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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3 月 7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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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烟花也限放
  爆竹从清代进入批量生产阶段,那时候已有专门的爆竹销售店。

  《清稗类抄》记载,光绪年间,湖南某地有一名十八九岁的袁姓女子,发明了一台制爆竹机,每天能做爆竹两万枚。为了安全,制作中的关键步骤全部由袁姓女子亲自动手,不准外人介入。有了批量生产,就有批量销售。

  清代有专门的爆竹销售店,不仅在过年过节兜售烟花,也提供平常婚丧嫁娶所需要的爆竹。更有商人不辞辛苦地赴外地贩卖爆竹。

  为了安全,清政府和民间对制造、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进行严管。国家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三方面:规定制造爆竹的作坊必须注册,获得官府批准,并挂牌生产。

  《大清律例》规定:“京城制造花爆之家于地方保甲门牌内注明‘业花爆’字样。”国家规定,制造、贩卖爆竹的店铺必须开设在城外。对于违规、不法商铺,政府将强制其搬迁。光绪三十二年八月,天津地区七家爆竹作坊被地方政府“驱逐出境”。

  光绪十八年(1892年)正月,上海法租界规定禁放“流星赶月烟花”(是一种会蹿行的烟花,燃放时烟花容易蹿入建筑中引发火灾),以防不测。宣统二年,政府重申禁止燃放“双响起花爆竹”(有点类似今天的双响炮,又称二踢脚,爆竹中包含大量火药,威力很大),违者照章惩罚不贷。(来源:老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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