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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3 月 1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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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立法
  保险公司“免责条款”须说清楚

  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保险法强化了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

  新修订的保险法增加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免责条款”,更是强调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书面或口头说明。这些修订都是对投保人知情权的维护。

  保险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保险公司理赔的程序和时限。

  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有效保护被保险人长期利益,保险法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新华社

  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可判刑

  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加规定,严打泄露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七)还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另外规定,我国严惩金融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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