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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来不是“躲猫猫”,是狱霸行凶
· 看守所监控坏了半年都没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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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2 月 28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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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监控坏了半年都没修
众多新闻媒体的记者关注“躲猫猫”案

  为什么警方先后公布的结论是颠覆性的?相关部门在调查中遇到了什么样的困难?案件侦查部门对网民调查委员会参与调查此事是怎么看的?……在新闻发布会上,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发言人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昨天下午3点20分左右,各新闻单位相继收到新闻发布会的通知,下午4点30分,云南省禁毒培训中心二楼会议室内已聚集了众多新闻媒体的记者。到发布会开始,初步统计就有30多家省内外媒体记者100多人。

  没调查清楚就发布消息

  记者:今天发布的事件结果可以说是颠覆性的,先前的结论是怎么作出的?现在的结论突破点又在哪里?

  检察机关发言人:事件发生后,昆明市检察院当天下午就安排监管干部到看守所调查,当时看守所已经把李送医院抢救。第二天,昆明市检察院、晋宁县检察院监管部门介入调查。由于看守所内与李荞明关押在一起的人搞了串供、订立了攻守同盟,使我们的案件在调查、侦查方面产生了很大阻力。

  为及时向媒体报道,当时在没有完全调查清楚(犯罪嫌疑人有串供、订立攻守同盟)的情况下,向媒体作了报道。我们今天发布的信息,就是通过全面调查、了解、取证得到的真实情况。

  看守所民警失职渎职

  记者:请问事件到此调查是否已经结束?检方、警方将如何防范云南其他看守所出现类似的问题?

  检察机关发言人:李荞明在看守所被殴打致死这个案件的调查,已经暂时告一段落,根据法律规定,案件正式移交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同时,对晋宁县看守所监管不力中存在的问题,还在调查。看守所个别干警存在失职、渎职的问题,检察机关已经立案侦查。

  记者:李荞明被殴打的事,是不是经常发生?监管人员在哪里?他们是否知情?其他看守所是否存在这样的问题?

  检察机关发言人:检察机关在调查中确实发现,晋宁看守所在李荞明关押的监室,确实发生多次殴打新进人员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应该按照规定定期、定时或者不定时巡查、检查,正因为负责这个监室的个别干警有严重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所以出现了这个情况。渎职、失职的行为是存在的,检察机关已经立案侦查。

  就我们目前调查的情况来看,晋宁看守所确实是存在这样的问题。

  “牢头狱霸”串供是最大阻力

  记者:有关部门此前对本案讳莫如深,现在又积极公开,为什么其间会有这么大的变化?

  检察机关发言人:1月28日出现情况,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就介入调查,但由于案件存在串供、订立攻守同盟的问题,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遇到了很大的阻力,其次是办案确实需要相应的时间。

  李荞明死亡后,市检察院法医就及时对李的尸表、尸体进行检验和鉴定。按照法医学的要求,尸表、尸体和病例、毒物检验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作出科学、公正、符合事实的结论,所以必须要有这么长的时间。

  记者:你说在调查中遇到一些阻力,除了串供外,还遇到什么阻力?公安机关、看守所方面是否带来了阻力?

  检察机关发言人:案件发生后,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在调查、侦查阶段,双方积极配合,都希望尽快把事实真相查清。阻力主要来自串供、订立攻守同盟的问题。要逐一剖开跟李荞明同监室10个人的假口供,是最大的阻力。

  看守所监控损坏半年未修

  记者:关于监控录像的问题,能不能向公众公布、公开?

  公安机关发言人:在过程中,我们已经发现看守所存在监控设施损坏达半年没进行修复的情况。监控损坏的情况提出来,半年都没解决。

  公安机关要承担责任

  记者:类似这样的事件发生在看守所,公安机关既侦办案件又要管理看守所,是否是案件反映出来的问题?

  检察机关发言人: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既侦查案件、又对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关押,是现行法律规定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

  记者:对于李荞明的死亡,已经明确看守所有责任,是否会启动国家赔偿?

  公安机关发言人:公安机关将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将以积极的态度和家属进行协商,尽快解决善后问题。

  为期一年重打“牢头狱霸”

  记者:通过这次对案件的调查,是不是现行的看守所存在一些问题?产生渎职的原因,将来如何防范?

  检察机关发言人:看守所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非常重视,已经决定在昆明市看守所进行专项活动整改。

  公安机关发言人:牢头狱霸历来是公安监管场所严厉打击的重点,从这个案件暴露的情况来看,在晋宁看守所确实存在拉帮结伙、称王称霸、恃强凌弱的牢头狱霸。

  这次是以“躲猫猫”为借口进行的施虐、体罚,导致李荞明死亡。针对这个问题,公安机关已经安排部署,在监管场所进行为期一年的安全管理整顿工作。

  希望网民媒体监督侦查工作

  记者:组织网民调查委员会等社会力量参与调查,有没有法律依据?

  检察机关发言人:我们非常真诚地希望网民、媒体等社会舆论,对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给予极大关注、监督,这是多年来办案中要求的,也确实需要、希望我们网民、媒体给予支持、给予监督。    

  记者:24日,有关部门为此事件开了专题研讨会。据了解省领导对此限期3天破案,今天恰是第三天,是不是因为领导的要求今天才发布?

  检察机关发言人:不是。事件发生后,我们就介入了。其中有个办案的过程,有法医学鉴定的时间要求,所以到今天才公布。

  据《都市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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