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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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2 月 20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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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双面药商”的措施要升级
  ■公民发言

  新疆喀什地区警方通报,继生产假糖脂宁胶囊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李冬、付其长被抓获后,另有张安杰、马元杰、王俊清、王丽萍4名犯罪嫌疑人已落网。

  (2月19日《中国医药报》)

  新闻中说,犯罪嫌疑人有着合法药企全国总经销的资格,却大肆销售假药,对于这种披着合法外衣的“双面药商”,应当如何加强管理,是必须慎重考虑的问题。当前,《药品管理法》修订工作正在进行中,“糖脂宁胶囊”假药事件的发生,恰好提供了三个启示:

  现行《药品管理法》对生产、销售假药处罚过轻。在我看来,不仅应该将药品造假者驱逐出市场,而且要罚到他们倾家荡产。更重要的是,在刑事责任上仍有必要提高处罚力度,将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法定刑期提高到10年以上。

  其次,必须加强对“义诊”的管理。从新闻报道来看,“糖脂宁胶囊”假药事件中,犯罪嫌疑人主要通过打着“中国慢性病康复协会”的旗号,采取所谓的专家坐诊等方式,暗地里销售“糖脂宁胶囊”。事实上,近年来以义诊、免费讲课、体检为诱饵私售假药的事件屡有发生。对此如何规范,是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

  最后,还要加大对患者的赔偿力度。目前,我国法律对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对患者的赔偿救济程度仍然偏低。比如,阜阳大头娃娃中,只有为数不多的婴儿家属得到了赔偿,金额在1万至3万元不等。在国外,一旦药品质量出现问题并致人损害的,其赔偿都是天价。美国沸沸扬扬的万络药品事件,最后法院判决默克公司赔付的医疗损害赔偿金高达2.53 亿美元。因此,有必要在假药损害赔偿中引入惩罚性赔偿理念,只有这样,才能安慰受害人,警示其他药品生产销售者。(孙瑞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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