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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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2 月 19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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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婚检”是有法律依据的
  【中国观察之杨涛专栏】

  婚检又惹争议。据《华商报》2月17日报道,我国自简化婚姻登记手续、取消强制婚检之后,新人办理结婚手续便利了很多,但作为预防新生儿缺陷的第一道防线,强制婚检的消失又导致新生儿缺陷率大幅上升。在广东省“两会”上,有人大代表建议,广东应先行实施强制免费婚检。

  首先要考虑的,是实施“强制婚检”的合法性。在2003年8月8日颁行的《婚姻登记条例》中,已经取消了强制婚检的规定;但1994年10月27日颁布的《母婴保健法》却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按照法理,法律之间存在冲突,在适用上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从时间上看,《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比《母婴保健法》时间更后;但《母婴保健法》是法律,而《婚姻登记条例》是行政法规,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面对这种冲突,应当坚持“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因为毕竟上位法是下位法的渊源,无论下位法何时制定,都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所以,从法理上讲,广东省人大有权依据《母婴保健法》来制定有关“强制婚检”的规定。

  不过,法规的制定还必须有社会基础,否则就可能变成“空中楼阁”。目前,要求恢复强制婚检的理由主要就在于新生儿先天性缺陷增多。但实际上,取消强制婚检与新生儿先天性缺陷增多有无关系?关系有多大?是需要科学论证的事实。当初在《婚姻登记条例》中取消强制婚检的一个重要理由,便是婚检对于预防新生儿先天性缺陷关系不大,而应当强调加强孕检。如果真要恢复“强制婚检”,那么就应当对婚检到底能起到多大的预防作用、孕检能否代替婚检等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得出一个可信的结论。不过,在我看来,强制婚检倒是可以保障男女双方对于对方身体健康状况的知情权,有利于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最后一个方面,强制婚检是否会侵犯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自由意味着“外在的强制不存在”,自由也意味着“对于他人无妨碍的事情,他人不得干涉”。那么,两个要步入婚姻殿堂的人,他们都不愿意婚检,国家有无必要强制他们婚检呢?从表面来看,不愿意婚检的行为对他人与社会都无害,不应当干涉,但如果婚检真的有益于预防新生儿先天性缺陷的话,那么不婚检就可能会对他人和社会有妨碍。对于那些先天缺陷的新生儿,不愿意婚检的父母是有责任的;其次,国家和社会对于先天性缺陷新生儿也要投入更多的资源。因此,强制婚检虽然对公民的自由有一定的限制,但因为这种行为可能对他人、社会有妨碍,这种限制是合理的。因此,国家要求强制婚检帮助男女双方获得知情权,并且不牟取利益、为他们保护隐私,那么,即使暂时有些强制,从长远来看,还是有益于公民本身,不算是对自由的剥夺。

  如果婚检真的有益于预防新生儿先天性缺陷,我赞同实施“强制婚检”。但是,鉴于以往的收费强制婚检主要为牟利而检查流于形式,也鉴于婚检是为国家和社会减轻负担,我赞同婚检应当免费。不仅如此,国家还应当发放“婚检券”,确定多家婚检机构,未婚青年可以挑选,哪家服务好就到哪家去。

  (作者系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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