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发言
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等五部委16日联合下发通知,严禁演员和社会名人主持医疗、健康类节目。(2月17日《南方都市报》)
近两年来,演员、名人主持医疗、健康类节目的广告时有发生,他们有的直接参演广告,有的讲述自己所谓的亲身经历,或在伪装成电视栏目的广告中充当主持人。这些广告很多都是夸大其词,诱人上当。由于演员、名人的影响力非同寻常,公众很容易就对他们在广告中的话语产生信任感,进而上当受骗。
因此,五部委颁布以上禁令,不但能让大家尽量免遭虚假广告之害,还能让演员、名人远离纠纷之苦,可谓一举两得。不过,这只是较为理想的一面。要知道,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以及演员、名人未必就会变得中规中矩。毕竟,以上禁令只是一个通知,远不像法律那样能震慑违法行为。更重要的是,对于违规行为,禁令给出的处罚不但很模糊,还很轻,对于违规者来说,简直就是挠痒痒。而事实证明,如果违法成本太低,违法行为就会铺天盖地。
作为一名律师,我更期待禁令的内容能纳入《广告法》。我国《广告法》自1994年10月制定实施以来,15年多来一直没有作过修改,已经难以规范那些新的违法情况和问题。近两年,不断有法学专家、人大代表等建议修改《广告法》,以约束演员、名人等替违规广告代言,以追究虚假广告代言人之法律责任。
据我了解,在欧美等国家,演员、社会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不仅要受到处罚,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比如英国的《广告标准与实践》规定,广告中不准出现社会名人,更不允许这些名人直接做广告。比如法国法律规定,无论公私医院,一律不允许做广告。比如德国规定,在网站上,公众可查看媒体发布的医院广告内容与审查批准的广告内容是否相符,违反者,将按情节轻重,处以500欧元以上的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显然,国外这些做法,都值得我们好好学习和借鉴。
(陈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