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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2 月 16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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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搞欺诈 一审法院判双倍赔偿
“奥克斯汽车案”昨二审开庭
  2004年江苏淮安人陈祚吾购买了一辆奥克斯牌汽车,从此他就陷入了无尽的烦恼中,后来他才知道这车其实不是奥克斯牌。在全国各地都有购车者起诉“奥克斯”之后,陈祚吾也加入其中。作为江苏第一个将奥克斯汽车告上法院的消费者,他在去年10月底得到了一审胜诉的判决。南京玄武区法院判决车商构成欺诈双倍赔偿,这在全国诸多“奥克斯汽车案”中尚属首例。昨天,此案的二审在南京市中院开庭审理。

  奥克斯汽车总共卖了2000辆

  2004年6月,陈祚吾来到汽车销售商江苏省苏舜工贸集团汽车有限公司(简称苏舜公司),看中了一辆奥克斯牌的“原动力”SUV。可是在使用过程中,这车的质量让他感到非常沮丧。“销售商交给我的随车参数和我上牌时的参数有很多地方不同,车玻璃不密封,下大雨的时候车内竟然会淹水!”据了解,奥克斯汽车前前后后总共才卖出了2000辆左右。2006年3月,奥克斯宣布退出汽车业。

  “奥克斯”还是“黑豹”?

  陈祚吾从一些网友那里了解到,奥克斯从未获得过汽车行业的“准生证”,奥克斯汽车实际上都是以沈阳富桑黑豹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富桑公司)名义生产,但是在销售的时候,打的都是“奥克斯”品牌。可是当陈祚吾翻出了车辆铭牌、合格证、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机动车行驶证等资料时,上面都写着这车的厂家是富桑公司。

  原来,奥克斯集团决定进军汽车业后,成立了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简称沈阳奥克斯)和宁波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简称宁波奥克斯),这两家公司都持有富桑公司的股份。此后,在尚未获得“准生证”之前,奥克斯就用富桑公司的车,推出了奥克斯汽车。

  陈祚吾聘请了北京律师,将苏舜公司、沈阳奥克斯、宁波奥克斯、富桑公司一起告上了南京玄武区法院。

  法院判决车商双倍赔偿

  品牌退市、涉嫌套牌、汽车被索双倍赔偿……由于“奥克斯汽车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从未有过先例,因此各地法院在审理时都十分谨慎。随着外地一些法院陆续给出结论,南京玄武区法院在去年10月底也作出了一审判决,然而这个判决却是全国首例。法院认定,车商的虚假宣传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判决车商双倍赔偿!围绕整个案件有三个争议焦点,针对这三个焦点,法院仔细分析后作出了自己的解读。

  究竟产自奥克斯还是富桑?

  法院调查发现,富桑公司在2003年纳税额为9万多元,2004年却变成了零;而沈阳奥克斯2003年的纳税额为零,2004年却变成了36万多元。结合种种迹象,法院得出了这个结论:这车是沈阳奥克斯生产,并使用了富桑公司的生产许可。

  在生产和销售中是否有欺诈?

  法院认为,沈阳奥克斯明明没有汽车生产许可,却借用富桑公司名义生产了奥克斯汽车,这足以使消费者对车辆的真实信息难以辨别,进而产生错误的判断,应视为欺诈行为。

  汽车也能“退一赔一”?

  消法第49条规定了“退一赔一”的情况: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一倍。

  玄武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沈阳奥克斯是生产者,苏舜公司是销售者,陈祚吾符合消费者的身份;这辆汽车也符合商品的特征;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时有欺诈行为。因此法院认定此案中的汽车也要“退一赔一”。

  能否生效看二审

  去年10月底,南京玄武区法院判决陈祚吾退还汽车给苏舜公司,并按照每月400元的价格给付使用费;苏舜公司返还陈祚吾购车款72500元,并赔偿他经济损失72500元;沈阳奥克斯和富桑公司对双倍赔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后沈阳奥克斯和苏舜公司不服判决,上诉到南京市中院。目前,此案仍在审理过程中。

  快报记者 马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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