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前经营饭店欠了债,现在债主要求其妻偿还,他们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日前,宜兴法院作出了判决,依法判决妻子狄某支付丈夫生前欠款共计14万余元。
2002年6月25日,狄某与丈夫崔某登记结婚。2006年3月28日崔某接手经营宜城街道一饭店。2007年3月21日,崔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崔某在经营饭店期间,分别欠下了三个债主餐具款16000元、食品货款25000元、饭店集资100000元,共计141000元。三个债主见崔某死后饭店终止营业,无法收回款项,便分别将崔某妻子狄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狄某支付上述款项。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某在与狄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下了债务,该笔债务应认定为崔某与狄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崔某死亡后,作为妻子的狄某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陆媛 许文珏 蔡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