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火灾事故责任案进行了公开审判,事故责任人陶某、侍某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08年6月25日13时30分,被告人陶某在明知电焊作业点离PEP泡沫塑料卷材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情况下,在该仓库实施电焊作业,电焊溅出的温渣溅落在附近的PEP泡沫塑料卷材起火,致使新航新型包装材料(苏州)有限公司轻钢厂房、1台台湾世惠牌复合机及251.8吨LDPE低密度聚乙烯卷材被烧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008年12月29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08]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侍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并向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陶某受苏州兴业防火间墙板有限公司雇佣,对新航新型包装材料(苏州)有限公司卷材仓库进行防火墙加固施工。
被告人侍某作为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人员,在负责上述防火墙加固施工协调工作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到位,未遵守规章制度中安全距离的规范要求及动用明火作业双人监护制度,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
吴晓光 王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