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协转会规定(2008年版本)
第十一条“自由人”
一、三十个月以上未参加任何俱乐部比赛或从未隶属于任何俱乐部的运动员,应在属地会员协会注册为“自由人”。
第二十七条转会证明
四、只有获得转会证明并办理转会手续的运动员方可以代表新俱乐部参加比赛。如转出运动员的俱乐部以不正当的理由拒绝向属地会员协会申请开具转会证明,或因转出运动员的俱乐部破产、解散而无法向属地会员协会申请开具转会证明的,中国足协有权为运动员办理临时转会参赛手续。
国际足联转会规定(2008年版本)
第十八章
第3款:一旦收到ITC(国际转会证明)的要求,原协会应该马上要求原俱乐部和这名职业球员证实这名职业球员的合同是否已经结束,是否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合同,或者有合同争议存在。
第4款:在收到出具ITC要求的七天之内,原协会应该:1.颁发国际转会证明给新协会;或者2.通知新协会国际转会证明不能颁发,因为原俱乐部和这名职业球员之间的合同没有到期,或在提前终止合同问题上双方没有达成一致。
第6款:原协会只有在原俱乐部与职业球员之间产生合同争议时,才不能颁发国际转会证明。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职业球员、原俱乐部以及/或者新俱乐部有权根据《国际足联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则》第二十二章向国际足联提出上诉。国际足联应该在60天内对ITC的争议和体育处罚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