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4版:民事/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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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2 月 4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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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非亲生 “父亲”获赔一万
  快报讯(通讯员 秦少 记者 马乐乐)抚养了5年的孩子并非自己亲生,离婚后,40出头的李明将前妻刘梅(均系化名)告上法院,索要抚养费和精神赔偿。近日,秦淮法院审结了此案,部分支持了李明的诉讼请求。

  李明与刘梅在2000年底领证结婚,6个月后妻子就生下一个女儿。不过两人的婚姻生活并不顺利,从2006年开始两人因性格不合分居。李明于当年年底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07年李明再次起诉,起诉中他说出了一件让人吃惊的事。“她生的女儿,爸爸不是我。如果她认为是我,那么可以进行亲子鉴定!”面对丈夫信誓旦旦的表态,妻子刘梅始终拒绝进行鉴定,不过她也没有提供其他的证据来证明女儿确实是李明所生。一审法院经审理,推定女儿不是李明亲生,据此去年判决准许离婚。

  离婚后,李明又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刘梅偿还其抚养期间的生活费12000元(每年按2400元计算五年),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0元。

  刘梅辩解说,李明早就知道女儿并非他亲生女,因此孩子生下后,夫妻总是争吵。她认为李明抚养孩子是自愿的,不存在欺骗一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梅的辩解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而李明要求被告偿还抚养费和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数额过高,法院最终判决刘梅一次性给付李明抚养费和精神抚慰金合计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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