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1版:生活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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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2 月 4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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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出台
  昨天从苏州市就业管理中心获悉,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已于近日出台,“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苏州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象: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是指持有有效期内的《苏州市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的人员。

  (二)女40周岁和男48周岁及以上人员:是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48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三)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是指持有有效期内的《特困职工救助证》的人员。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是指农村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人员均未实现转移就业,且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的家庭。

  (五)残疾人员:是指持有《残疾证》且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员。

  (六)女35周岁和男4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35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及以上且持有有效征地证明的被征地农民。

  (七)女35周岁和男45周岁以上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是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35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后已失业登记并连续失业满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据悉,从即日起,符合上述条件的市民即可前往户籍所在社区的劳动保障工作站接受“就业困难人员”的重新认定。何寅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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