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长城精灵在北京车展展出后,菲亚特即对该车造型提出了质疑,并于2007年4月分别在中国和意大利提出起诉,理由是精灵轿车抄袭了菲亚特畅销小型车“熊猫”的设计。
2008年7月16日,意大利都灵一家法院一审裁定,长城汽车公司生产的精灵车型,模仿了意大利菲亚特著名的小型车“熊猫”,决定对长城汽车处以15000欧元罚金,并禁止长城精灵在欧洲地区销售。对此,长城汽车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2008年9月中旬,意大利都灵上诉法院维持初级法院的原判,禁止长城汽车向欧洲出口精灵轿车。
尽管菲亚特在意大利都灵胜诉,但在河北石家庄屡遭败诉。2008年7月26日,石家庄中级法院驳回菲亚特指称的长城精灵车型侵犯菲亚特专利权的诉讼请求,且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菲亚特承担。菲亚特随即向河北高院提起上诉。
2008年12月29日,河北高院驳回菲亚特称长城精灵车型侵犯菲亚特专利权的诉讼,并维持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同时表示,该判决为最终的判决,菲亚特不可就该纠纷在中国提出进一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