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南京市政府出台一揽子政策,从缓缴社保费、降低社保费率、提高岗位补贴和发放培训补贴等多方面下手,千方百计地减轻企业的负担。
[关于社保]
【关于企业】
两年内降低四项社保费率
根据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的情况下,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在2009年至2010年内,将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由2%降为1%(个人缴纳比例不变);在2009年内将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由9%降为8.5%(个人缴纳比例不变),工伤保险在现行的缴费比例基础上降低0.1个百分点,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由0.8%降为0.7%。
缓缴五项社保费不超6个月
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欠费不超过6个月的困难企业,允许在2009年之内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殷民表示,单位缓缴期间,职工的待遇不会受到影响,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继续享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
【关于企业】
困难企业由政府认定
昨天,南京首次对“困难企业”作出了界定。殷民介绍说,“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但恢复有望,暂时难以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已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且没有批量裁员的;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困难企业认定由政府统筹考虑,在突出重点、总量控制、动态监测的前提下确定,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财政、经贸、国资、地税等部门负责。
不裁员单位可获政府补贴
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承诺在本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在2009年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企业缴纳部分,岗位补贴标准为南京市最低失业保险金标准,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对连续五年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实施主辅分离改革改制等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在生产经营困难情况下组织职工开展在岗、转岗和技能提升培训,在2009年内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适当安排职业培训补贴。对依据《企业破产法》实施破产,职工生活确无保障,以往年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发给困难职工不超过6个月的生活补助费。
一次性裁员50人以上要备案
执行企业裁员规定,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提前15日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2009年内,企业需一次性终止解除劳动关系50人以上的,应提前15日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关于就业】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延长一年
2009年,南京将通过继续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或在《就业登记证》上作记录的办法,延续现行的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各项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就业。
同时,将2007年底“4045”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截止的时间延长1年,即截至2008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45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对就业困难对象特别是新增零就业家庭和零转移家庭的人员实施“一对一”的就业援助,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和零转移家庭。
落实创业税收优惠、小额贷款
今年,南京还将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缓解阶段性就业压力。其中,青年见习培训见习期生活费补贴标准由最低工资标准的50%提高到60%。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指导培训,市按照每人30元给予补贴;每年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
全面落实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上限到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10万元;从事微利项目自主创业的,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失业人员实现自主创业成功后,一次性给予4000元创业补贴,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市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其应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对进驻各类创业基地的初次创业人员或实体,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的,可根据带动本市户籍的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场地租金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