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何某、胡某、潘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至4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4名被告人均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相继从初中、高中辍学,跟随父母来苏州打工。2008年7月22日,4名被告人经预谋,至苏州市相城区元和镇某超市作案,被告人何某在超市外望风接应,胡某持钢管威胁受害人,张某、潘某搬游戏机,劫得放置在该超市内的游戏机2台。在接下来的一个月内,4名被告人又利用同样方式抢劫了五家便利店、一家游戏机房,共劫得8台游戏机,内含现金人民币43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等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4名被告人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王秀梅 王刚 王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