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先生花了10万多元买了一辆海马轿车,没想到当天就撞了人,他需承担全部责任。按理说,车辆没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就不能上路,但邓先生这辆车偏偏没有保险。他认为销售商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2007年12月9日,邓先生将车辆从销售公司开走。当天下午两点多,驾车途经雨花西路西时,他错将油门当刹车用,结果车头撞到在人行道上行走的郭大妈。该事故经交警八大队认定,邓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郭大妈住院一个月,花去医疗费5万多元。
郭大妈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万元。当时邓先生已经支付了医疗费用5万元。
按照法律规定,车辆没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就不能上路,而邓先生的车却没有保险,邓先生认为,销售商在交车时未尽告知义务。
法院认为,该销售商向邓先生交付的车辆应当具有上路行驶的合法资格,这是合同附随义务。现在,该销售商在车辆没有临牌的状况下就交车,导致他无法从保险公司得到理赔,因此该销售商应在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内向邓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邓先生赔偿郭大妈11万元,扣除已支付的5万元,实际再付6万元。考量邓某实际该支付保费950元,销售商应该在保险限额内赔偿邓先生5.9万多元。
通讯员 余言
快报记者 吴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