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订了5年租赁合同,在付第二年租金时发生了纠纷,租赁者杨某一怒之下将房东告上了法庭,声称房东停水停电迫其搬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3000余元,并解除租赁合同。但因为原告杨某不能举证,日前,武进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因经营需要,杨某看中了武进洛阳镇某处门面房,在多次协商之后,杨某与房东陈某签订了一份5年期限的租赁协议。协议约定了每年的租金金额以及给付方式;租用期内,水电等其他费用由杨某自理等。在付清第一年的租金后,杨某对门面房进行了装修,使其更符合经营的需要。没想到的是,在交付第二年租金时,双方产生了分歧,矛盾越演越烈。杨某陈述称,房东陈某对该租赁房子停水停电,使其无法正常经营、生活。无奈之下,在结清有线电视费、电费、水费、押金等费用后,杨某搬出了该租赁房。
事后,难以平静的杨某越想越气,于是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法庭。原告杨某认为,协议本来是5年期限,现在被告违约迫其搬家,给他造成了损失,而且房屋也是自己出钱装修的,被告应该赔偿。被告陈某辩称,同意解除协议,但原告所主张的各项损失无法律依据。审理过程中,法院通知杨某对其所主张的装修损失等提出评估申请,但杨某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庭提出申请,而且在庭审中也未提供相应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后因产生纠纷,原告搬出租赁房屋,并于当日对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结算清楚,故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解除,原告主张被告违约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各项损失缺乏相应的证据,且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损失评估的申请,故对此不予支持。据此, 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作雪 葛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