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1版:生活苏州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苏州门牌管理要上“规矩”
· “三九”果然冷明晨最低-4℃
· 户籍管理松动 进苏州的门槛降低了
· 风景核心区拍电影可罚百万
· 失业金上调50元自动入个人账户
· 大头娃娃迎“新春”
· 工行“输血”50亿帮助企业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09 年 1 月 9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上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论坛 博客 推荐  
风景核心区拍电影可罚百万
苏州拟出台风景名胜区条例
  苏州的核心景区禁止拍摄影视片,违反规定的最高可罚100万元。而且,禁止在景区内设立各类旅游度假区、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等。日前, 《苏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 (送审稿)》面向社会公示。

  苏州是园林城市,也是影视剧导演最容易相中的地方。然而,频频出镜的代价则是景区环境、建筑遭到破坏。2005年12月,电影《无极》剧组在云南香格里拉碧沽天池拍摄时,对当地自然景观造成严重破坏,为了防止类似事件上演,《苏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 (送审稿)》在第三十三条提出:“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

  同时,“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外范围,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严格限制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上述限制类区域内搭建和设置布景棚、拍摄营地、舞台等临时性构筑物的,影视制作和演出举办单位,必须依法向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履行报批手续”;另外,送审稿还提出:“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开山、采石、挖沙、取土、采矿、开荒、填湖、修坟立碑、削坡降坡、倾倒废土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而且,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旅游度假区、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生产性企业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不符合规划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已经建设的,不得以改造、修缮的名义扩大规模,并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并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建设控制协调区内修建危害安全、破坏景观、妨碍游览的工程项目和设施。对已有的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和设施应当依法予以拆除;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河湖等水体规定的范围内批准新建、扩建船餐、农家乐等餐饮经营项目,已经建设的应当限期拆除。

  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大型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应当经市、县级市(区)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部门批准。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做法,这一送审稿第五十八条第四款提出:“由市、县级市(区)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陈泓江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