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物价部门消息,从本月起,常州已开征氨氮总磷超标排污费。
根据《江苏省太湖流域污水处理单位氨氮、总磷超标排污费收费办法》规定,常州市确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开征所有沿太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单位氨氮、总磷超标排污费,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为实现节能减排工作目标提供政策支撑。依据规定,凡常州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内直接向环境排放氨氮、总磷超标的污水处理单位,均要缴纳氨氮、总磷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0.9元,氨氮污染当量值为0.8千克,总磷污染当量值为0.25千克。氨氮、总磷超标排污费总额,按照规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排放总量、超标倍数计征。国家和省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按调整后的征收标准执行;氨氮、总磷超标排污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常价宣 刘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