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是在职律师,另一方是退休的法官,本是好友的两人合伙做起生意,却因为利益分配产生矛盾,双方最终法庭相见。
[缘起]
昔日好友对簿公堂
2005年11月,陆某、杨某和其他三名股东合伙出资购买不良资产包。“当时由于时间紧迫,我们就挂靠在杨某担任董事长的华东咨询公司,以华东公司的名义参加拍卖。”陆某说,“起初我们五人之间的关系非常不错,约定诉讼办案以我为主,华东咨询公司不出资,也不承担任何风险。我们几个合伙人同意在收回成本后,向华东公司缴纳一定的管理费,并提取部分利润支付办案人员报酬。”
在奔波于南京、苏州、宜兴等地后,几年的辛苦终于得到了回报,五人不仅都收回了当初的投资成本,而且获得了不菲的收入。然而,利益分配却引发了陆某和杨某间的矛盾。从争执发展到杨某和其他合伙人停止了陆某对资产包案件的代理资格。
双方针锋相对,直至法庭相见。2008年9月,陆某一纸诉状将华东咨询公司和杨某告上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原告投资所得86万余元和办案报酬46.6万元,合计132万余元。并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全面恢复原告对资产包案件的代理资格,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并向原告赔礼道歉。昨天的庭审中,法院根据实际需要,追加了另三名合伙人为被告。[焦点一]
合伙人投资了110万还是170万
庭审中,陆某提出,根据当时的协议,五名合伙人共投资520万元,其中陆某自己出资280万元,占53.84%;杨某出资110万元,占21.15%,另有蒋某、刘某、付某三人分别出资100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然而杨某不认可这一说法,称当时收购资金出现短缺,在出资110万元以外,自己又先后筹集了60万元用于投资,据此自己的出资额应当为170万元,收益分成也应按这一比例计算。
对此,陆某则认为,“这60万元费用的支出有争议。况且,根据《合伙企业法》,杨某追加投资款应当得到所有股东的认可。”
[焦点二]
近百万元巨额代理费由谁承担
陆某称,2008年10月杨某召集其他三名合伙人作出了决议,解除陆某的代理人资格,由杨某指定他人代理。在这份决议中,杨某等人计划将支付给其他律师和代理人高达近百万元的巨额费用。在庭审中,双方再度为此而产生争议。原告方称,“杨某等人未经我同意擅自解除我的代理人资格,那么谁请的律师由谁支付律师费,不应从我们的成本中支出。”而被告方则表示,由于陆某中途退出会议并拒绝签字,四名合伙人投票后作出了这样的决定,少数应当服从多数。
这份决议是否有效,究竟孰是孰非,两位法律人之争的结果会如何?天宁区法院将择日开庭继续审理此案。《生活无锡》也将跟踪关注。陆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