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年3月
地点:江阴市
购买原料后,没有及时对货物质量进行检验,就立即投入生产,岂料,生产的产品因不合格而被退回。买方遂以原料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将卖方告上法庭。近日,江阴市法院对案件审理后,驳回了买方的诉讼请求。
俞某是江阴某金属企业的负责人,从2007年起,俞某的企业就开始从秦某的工厂购买一定标准的合金轧辊。一年多时间的业务往来,双方合作得相当愉快。2008年3月,双方又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秦某的工厂提供48只轧辊,总价20余万元。俞某企业的工作人员带款提货后,未经检测就立即组织加工,随后便将加工好的产品卖了出去。不幸的是,这批轧辊并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导致俞某的业务单位成批退货。于是俞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秦某的工厂退货,并赔偿包括加工费在内的损失共计3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秦某工厂提供的48只轧辊中,确实有47只未能达到合同标准,但是这些质量问题均属于检验即能发现的质量瑕疵。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如果买受人放弃检验,应视为原货物产品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陆媛 刘谦 居敏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