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有一次试用期
快报讯(记者 项凤华)“续签合同时,单位竟要求约定试用期。我已在单位干了3年,又不是新来的,怎么还要过试用期?”王强(化名)直呼自己被公司给忽悠了,表面是岗位试用,实际就是不想再续签,一怒之下,日前他把单位告上了劳动仲裁庭。
2005年7月,王强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网络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还约定了入职后有3个月的试用期考核。初出茅庐的王强工作一直很勤奋,试用期满后就在该公司一直从事软件开发工作。2008年7月,公司人事部通知王强:“由于你工作出色,公司决定与你续签劳动合同,新合同为期3年。同时,从下个月开始,公司将升任你为市场销售部的主管。按照公司的‘岗位试用’规定,对新上任人员必须有2月的试用期。”虽然觉得续约还要有2个月的试用期有些不妥,但听到自己升职的消息,王强还是很高兴。他与公司重新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2个月的试用期。未曾想到,做软件开发是一把好手的王强在市场推广销售方面却英雄无用武之地,没有做出成绩。今年11月,该公司以王强在试用期内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对此,王强不服气,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续签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岗位发生变化,用人单位能否要求约定试用期?劳动仲裁员表示,这正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本案中,该公司根据内部规定对升任后的王强是否适应新岗位进行考核,对公司管理和发展来说是无可厚非的。但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续签合同、劳动者工作岗位发生变化时所规定的“试用期”,不能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即《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无论同一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否发生变化,续订劳动合同都不能约定试用期。所以,该公司和王强约定2个月的试用期无效,该公司更不得以“试用期内表现不合格”为由解除与王强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