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阳光伙伴”绑腿跑比赛风靡全国,溧水县某小学也组建了“阳光伙伴”绑腿跑运动队。但是,该小学在训练时发生了意外,一名小学生摔倒时磕断了一颗门牙。在家长和校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学校成了被告,并被法院判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阳光伙伴”出意外
去年,溧水县某小学组建了“阳光伙伴”绑腿跑运动队,并于去年9月5日开始训练,训练场地为水泥地面的操场。去年9月24日下午训练时,28名小学生腿绑腿,排成一排。老师一声令下,同学们冲了出去。跑了没几步,一名学生乱了节奏,整个队伍就乱了,因为腿绑在一起无法稳定重心,小辉(化名)等四名同学重重摔倒。
顿时,小辉和另外一名同学的嘴里流出了血,学校马上安排他们到医院治疗。经诊断,小辉一颗门牙根折、牙挫伤。医院认为需要定期观察,成年后还要进行诊治,费用约8500元,另植骨费用约为2000元。医院治疗后,小辉父母找到学校,要求赔偿相应损失。但是,小辉此次治疗用去的医药费只有70元,学校不愿马上承担后续治疗费用。双方没有达成一致。为此,小辉以原告身份起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3万元。
学校不用担责?
法庭上,小辉的父母认为,学校组建“阳光伙伴”绑腿跑运动队,没有征求监护人的同意就选定小辉。另外,训练场地是水泥地,没有防护设施。所以,应该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负责人说:“学校是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开展阳光体育运动的要求,组建了‘阳光伙伴’绑腿跑运动队,这是上级部门要求的,学校本身无过错。”学校方面还辩称:“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有风险性的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学校是不承担责任的。”
对于具体的赔偿数额,校方认为,后续治疗费用还未发生,不能认可。
判决:学校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我国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小辉是一位未成年人,是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对小辉的安全负有特殊的注意义务,须尽到善良管理人谨慎严格的管理义务。虽然上级教育部门要求学校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但对如何开展活动并未作具体要求,学校开展“阳光伙伴”绑腿跑运动,此项运动本身就具有较大的危险性,而学校却安排学生在学校水泥地操场上进行,对因此导致小辉受损害的结果,学校存在过错,小辉本人没有过错,学校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对小辉提出的医疗费、鉴定费等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后续治疗费用,法院认为在实际发生后依法另行主张比较合适。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到小辉的年龄及受伤部位,法院酌情支持3000元。综上,法院判决学校赔偿4190元。
通讯员 溧海 快报记者 吴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