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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十条”震撼出台
· 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最低两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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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2 月 24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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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条”震撼出台
  “省十条”具体措施:

  1.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

  2.加快推进经适房建设;

  3.全面实施城市危旧房改造;

  4.鼓励支持普通商品房消费;

  5.认真落实住房转让相关优惠政策;

  6.合理调整商品住房供应结构;

  7.调整完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8.支持房地产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

  9.切实改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服务;

  10.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检测和管理。

  昨天,省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出台10条举措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被称为“省十条”的这一揽子措施中,从商品房销售到价格管理、到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等各个环节都释放出“提振信心、拉动消费”的积极信号,将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最值得关注的是:

  1.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2.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享受新房贷款待遇(意味着二手房的首付也可以最低降到20%,年限最长30年);

  3.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房,暂不受面积、价格及贷款次数等限制;

  4.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主要以容积率和套型面积为依据(南京现已执行)。

  契税征收变化

  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首付降低

  最低首付20%、年限最长30年,但信用好、还款能力高的人才能享受

  在“省十条”政策里,有一条新政策最引人注目:“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享受新房贷款政策。”

  记者了解到,早在两年前、也就是2006年末,南京曾提高过公积金贷款的首付,当时规定商品房90m2以下的首付最低20%,90m2以上商品房首付最低30%,商品房最长贷30年;二手房首付不得低于40%,最长贷款年限20年。

  就此,江苏省建设厅副厅长彭向峰解释,贷公积金二手房等同于新房的待遇,意味着二手房的首付也可以最低降到20%,年限最长30年;具体各地新房首付、年限也有不同,以各地原新房政策为准。但放松后,也并不是人人买二手房贷公积金都可以享受这个政策,具体银行仍会审查贷款人的自身条件,信用好、还款能力高的人才能贷到。

  此外,本次全省明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贷公积金暂不受面积、价格及贷款次数等限制,目前南京已经这样做了,但推广到全省是第一次。

  购买普通房契税下调到1%

  对南京而言,90m2以下住宅实际契税为0;90m2以上的普通住宅实际税率为0.5%

  昨天的江苏省“十条”更加大了契税下调的力度,不仅90-144m2之间的契税税率从2%降到了1%(南京还有0.5%的补贴),144m2以上的高档房税率也从4%降到了3%(南京无补贴)。

  昨天的政策要求,江苏调整契税适用税率及标准,其中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记者了解到,以南京为例,普通住宅方面,个人首次购买90m2以下的住宅今年11月1日起契税从2%降到了1%,加上南京再补贴1%,90m2以下住宅的实际契税为零,本次没有新变化。

  但90m2以上、144m2以下的普通住宅原来契税为2%,南京市从今年10月1日起对购买这部分房屋的市民补贴0.5%,也就是实际税率为1.5%;本次税率从2%降到1%,再加上南京市补贴,实际就只有0.5%。

  ■公积金新政

  公积金存贷款利率下调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 孙玉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3日发出通知,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

  一、从2008年12月23日起,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下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1.98%调整为1.71%。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保持不变。

  二、从2008年12月23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各档次利率0.18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从3.51%调整为3.33%,五年期以上从4.05%调整为3.87%。

  价格管理变化

  普通商品住房暂停核价

  由开发商自行定价,镇江今年11月份起已执行

  “进一步完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暂停执行核价要求,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主要以容积率和套型面积为依据。”此举意味着,江苏暂时结束了执行多年的普通商品住房政府指导价管理政策,除保障性住房外,房价管理全面放宽。

  江苏省物价局副局长孔祥平说,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暂停执行普通商品房的核价制度,是为了让商品房的价格更灵敏地反映市场变化,拉动内需,保障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也就是说,从现在开始,普通商品住房定价权下放给企业,由企业自主决定,希望开发企业能够制定出符合市场供求变化的合理价格。

  记者了解到,此前省内已有部分城市提前为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管理“松绑”,例如今年11月份镇江市政府即在一揽子“救市”新政中提出“实行商品房市场调节价”。而一些继续实行核价制度的城市如南京,在具体核价过程中,指导价的实际“指导”意义也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形势变化而削弱。

  不过,暂停执行核价制度,并不等于放开不管。孔祥平说,全省价格主管部门仍将加强对商品房市场的价格监管,且重点监管三个方面:一是加强对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的审核。二是加强对普通商品住房开发企业价格行为的监管,“开发企业仍然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将出售的商品房价格明确向购房者公示。”第三是进一步对涉房行业进行价格监管,尽可能控制开发成本。

  “高档房”价格标准被取消

  主要以容积率和面积为依据,南京今年10月起已执行

  暂停核价后,意见提出,“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主要以容积率和套型面积为依据。”这意味着,“高档房”认定中的价格标准也被取消。以南京为例,也就是说,原来江南八区高档房的价格标准线是9900元每平方米,而今后即便某商品房单价1万多元每平米,但只要容积率和套型面积符合要求,还是可以算作普通商品住房。事实上,南京在今年10月份出台20条“救市”新政时,就已经取消了高档房的价格标准。

  省建设厅副厅长彭向峰说,原来普通商品房的界定是三个标准,容积率、套型面积和价格。“价格的变动是比较频繁的,特别是当前条件下,利用价格来确定商品住房性质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所以,各地根据各地的情况,有的制订了一个价格,长期没有进行调整,或者一年调整一次。另外,即使有的房屋价格比较高,但是从类型上来看只是区位比较好,本身并不是高档商品,合理性也值得进一步研究。”

  不过,彭向峰也提出,如果地方有能力或者有条件把价格的变动情况及时调整或者及时检测到,也不排除可以仍然采取原来的政策,“我们考虑到实际情况,强调这两个指标就是要搞好容积率和套型建筑面积。”

  ■具体问题

  低于成本价售房

  是否要受到处罚?

  如果开发商为了回笼资金等问题,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房,会不会受到处罚呢?

  孔祥平说,这要依照《价格法》的规定来判断。当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违反《价格法》或其他行政法规的时候,价格主管部门有责任依照法律规范按照法定程序给予处罚;否则价格主管部门不会予以干涉。

  记者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发现,与“低于成本销售”有关的条款主要如下:

  一是1993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经营者“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或“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而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二是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业内人士认为,上述条款中的“前置条件”很多,其中最主要的是“排挤对手或独占市场”“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等,而在当前的市场形势下,要想“满足”这些条件并不容易,尤其是单凭个体楼盘的力量,更难达到“独占市场”的目的。所以,物价部门以是否违反价格法来决策是否对低于成本价售房予以处罚,无疑是明智之举。

  快报记者 孙洁 郑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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