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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2 月 15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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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罚“皮中层”亵渎了公务员法
  ■公民发言

  台州路桥宣传部公布了“台州税务局干部猥亵女童”事件的调查结果,称没有证据证明皮宗其当时的行为存在违法情况。但鉴于皮宗其系公务员,其在公众场所的不检点行为已严重损害公务员形象,所以决定给予皮宗其记过处分。

  (《青年时报》12月14日)

  不能不说,皮宗其是非常幸运的,因为没有职务可撤,他只为其恶劣的行径付出了无关痛痒的“记过”代价,但他的幸运却是受害女童和全社会的不幸:越来越轻的处罚,将给那些公务员队伍中的害群之马怎样的心理暗示?

  “深圳猥亵女童案”的主角林嘉祥被交通部撤销党内外职务,皮宗其最起码应当得到与林嘉祥相似的处罚,怎么会是轻微得多的“记过”呢?更何况,林案在前,皮案在后,不吸取教训,明知故犯,不论从情理上说,还是从主观恶意和负面影响上说,皮宗其都更胜一筹,也理应付出更大代价。

  “深圳猥亵女童案”发生才不过一个月,台州版便出炉,这已经充分证明对林嘉祥的处理没有起到应有的威慑效果,那么对皮宗其更加轻微的处分将会带来怎样的恶性示范效应,是不言而喻的。

  如此尴尬的处罚,表明目前的行政处分弹性太大。《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良好的品行,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的义务,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不得违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如果一个公务员被认定“在公众场所的不检点行为已严重损害公务员形象”,都不用被清除出公务员队伍的话,那么《公务员法》到底为谁而设?(吴盟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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