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沧浪区法院判决一起“无证驾驶免赔”案件,法院判决驳回了租车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7年2月的一天,邹先生驾驶着租来的小轿车在338省道上将王某撞死。交警赶来后发现,原来邹先生根本没有驾照。邹先生受到了必要的处罚。但随后带来的车辆损坏责任却出现了问题。租车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了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无证驾驶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条款约定必须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员,而租车公司将车辆租给了没有驾驶资格的人来驾驶,属于保险合同上的免责条款,因此拒赔。租车公司则认为,保险合同既然将无证驾驶列为免责条款,就应在订立合同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此类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法院认为,原告租车公司具有常年投保经验,基于其认识程度,应当知晓保险条款内容。同时,像无证驾驶免赔的条款属于文义明确,容易理解的内容,保险公司在告知投保人详细阅读条款后,投保人就应该能够理解其中含义。无证驾驶交通肇事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重危害交通公共安全,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租车公司的诉讼请求。冯嘉林 王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