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异后,为两周岁小孩的抚养权打官司。根据幼儿的生理特点,常州钟楼法院日前依法认定由母亲抚养为宜。
赵某与周某结婚后于2006年生了一个小孩。由于夫妻感情不合,双方于今年3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小孩由周某抚养,赵某每月承担一定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各半承担。
今年10月,赵某到常州钟楼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赵某的理由是:“离婚后,周某工作不稳定,且居无定所,致使孩子成长教育缺乏安稳环境及经济支撑。小孩经常生病,生存状况令人忧虑。” 周某在法庭上说:“我不同意变更抚育关系,孩子多次是在赵某那边居住后才得的病。”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离婚后对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执,法院应根据有利子女身心健康,并结合原、被告双方的抚养条件等情况予以处理。小孩现在仅两周岁,根据幼儿的生理特点,由母亲抚养为宜,现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有不适宜抚养子女的情形,常州钟楼法院日前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钟浩 葛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