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严江发 记者 马乐乐)一套二手房在交付后,防盗门突然不见了。郁闷的买主将责任归咎于卖方,并拒绝过户和支付尾款,结果吃上官司,赔了几千元违约金。
3年前,王女士在大厂地区的一家房产中介仔细挑选后,看中了陈先生的一套房改房。双方谈好16.5万元的总价,她第二天就交了1万元定金。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几天后再付6万元,交钥匙时再付3万元,尾款6.5万元在办理过户时一次性付清。
合同签订后,王女士按约付了款,交钥匙那天,王女士来到房子里看了个遍,确认交付物品都在之后,验收了这套房子。
可是没过多久,王女士惊讶地发现防盗门不翼而飞。王女士感到很恼火,她认为防盗门一定是被陈先生拿走了。
王女士找到陈先生交涉,但对方坚决否认,“房子已经交付了,就是你在用,跟我没关系”;她找到中介,中介也说这个与他们无关。小偷一时找不到,王女士没办法,只好掏了1000多元买了扇防盗门。
今年6月,陈先生通知王女士过户时碰了钉子,原来,防盗门失踪的事让王女士耿耿于怀,她要求对方先把门赔了再说。陈先生于是告上了六合区法院沿江法庭,要求她支付6.5万元尾款和逾期违约金7900元。
法院认为,交付房屋后,物品丢失的风险就应当由王女士承担。双方曾在合同中约定如果一方逾期不办证,违约金为每天50元,因此陈先生主张的7900元违约金符合约定。昨天,法院一审判决王女士支付尾款并支付7900元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