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房子,房价跌了,责任该由谁承担?昨天南京市房产局在现在的购房合同26页的“其他约定”栏中,新增了一条涉及房价涨跌双方免责的条款,约定“因市场变化等造成商品房市场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记者看到,在“南京市商品预售合同”的第26页页面上,为“甲(开发商)、乙(买房人)双方的其他约定”,原来是空白栏,是由买卖双方自己选择约定一些条款的,而这次合同加设了5个条款,其中4条是登记条款,第5条的表述为:“本合同签订后,因市场变化等,造成商品房市场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南京市房产局产权市场处商品房管理科科长胡高生说,从11月29日开始,合同就新增了这些条款。他认为,添加这一房价波动的免责条款,就是为了提醒签订合同的双方,都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重点起到对买房人的警示作用。
今年9月19日,快报B8民权版头条就曾报道过《购房合同注明“房价下跌不赔”》一文,当时众多开发商已经将”房价涨跌和自己无关的条款”写进了购房合同。之后,因为南京大大小小有近20个楼盘推出了“降价房”,刺激了楼市成交量,但是先前高价买房的老业主开始闹着要退房退差价,一些楼盘因为降价行为,老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发生过激行为,城中一家楼盘甚至闹出流血事件。
“从政府的角度出发,在合同中设置这种的格式条款,无可非议。”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德军说,因为房产部门是为了稳定房地产市场,希望通过格式条款提醒买房人购房的风险。
蒋德军说,从合同法的本身而言,合同条款是应由买卖双方共同拟定的,是双方自愿平等签署的,“即使合同中不写这个条款,买房人在买了房子之后,出现房价下跌现象,法律上也不支持买房人退房或索求赔偿”,和任何商品买卖一样,房价一经合同确认,就真实有效了,双方本来就不该为房价涨跌再承担责任,从法律层面上来看,这个条款就显得“多此一举”了,关键还是要买房人在买房和签合同时“谨慎下手”。快报记者 尹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