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3版:完全披露/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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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1 月 29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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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副局案”需要污点证人
  【法的精神之王琳专栏】

  近日流传的“舞王”大火掀出“亿元资产公安副局长”一事,终于得到了深圳市检察院的官方回应。该院副检察长唐泰来称:“媒体和社会上流传在陈旭明家中搜出现金千万、天花板装满现金、陈妻狂烧钞票、陈在舞王持有干股等,根据检察机关所掌握的情况,这些说法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现代快报》11月27日)

  既然媒体的报道没有“事实根据”,那么“事实”何在呢?按照发布会公布的消息,“陈旭明分三次收受王静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万元。”至于社会上流传的陈旭明其他行贿受贿问题,“目前尚不能证实。”此消息立即在网上掀起轩然大波。多数网友质疑这把为“舞王”遮风挡雨的保护伞含金量也未免太低。更有媒体刊发评论直指“检察官为贪官辩白是咄咄怪事”,质疑检方立场混乱。在我看来,为促进真相早日搞清,以法律的理性作进一步的追问也许更为可取。

  首先,检方公布的实为“9·20火灾事故”中杨周武等7人涉嫌职务犯罪的查处情况,而非针对陈旭明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或涉嫌巨额受贿罪。作为“9·20专案”中的当事人之一,陈旭明仅仅因为玩忽职守和特定的受贿(即接受“舞王”管理者的行贿)被调查。因此,检方声称对“陈旭明其他行贿受贿问题,目前尚不能证实,将继续予以关注。”当然,从媒体披露的一些信息来看,检察机关不但应予关注,还应展开进一步调查。与审判权的“不告不理”不同,侦查权是一项主动的权能。最高检也多次强调,要善于从新闻媒体中挖掘职务犯罪线索。在“二亿副局陈旭明”的传言甚嚣尘上时,在媒体信誓旦旦称“陈家天花板装满现金、陈妻狂烧钞票、陈在舞王持有干股”等并非空穴来风时,检方称“目前不能证实”是逃避不过去的。不能证实,就要明确证伪。检方也有义务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消除民间的合理揣测,从而平息汹涌的民愤。

  其次,应当承认受贿犯罪的查处有其特点跟难点。行贿与受贿通常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既没有目击证人,也没有犯罪现场可还原,证据的调取的确不易。这实则是对检察官调查能力的考量和挑战。除却检察官自己要努力提高与犯罪嫌疑人较量的侦查技能之外,于立法层面,亦可考虑已在国外得到颇多司法实践肯定的“污点证人”制度。只有在法律上给予先招供者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诱惑,攻守同盟才会在内部被攻破。其实只要关注一下最高检察院每年公布的查办贿赂案件数字,我们就会发现,对受贿的打击和对行贿的打击严重不均衡。对行贿人的“宽松”处理事实上被潜规则了。与其让潜规则大行其道,造成反腐败中的“选择性失明”与“选择性执法”,倒不如将“污点证人”合法化。以期通过分化利益同盟来打击和预防腐败。

  其三,从媒体的“2亿”到检方公布的“6万”之间,尚存大片的信息空白,检察院没有任何借口回避。立场含混,拒绝互动的新闻发布会事实上也将检察机关拖到了涉嫌“玩忽职守”的边缘。已成民众关注焦点的陈旭明案本为检察机关提供了树立权威、重建公信的宝贵机会,若一味回避焦点,或大搞选择性公开,事件的推进只会使当地检察机关陷入困境,孤立无援又难以突围。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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