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江音像有限公司2002年末从上海越剧院、上海电视台购买了越剧《梁山伯与祝英台》母带,并复制成VCD版公开出版发行。事隔6年后,刘耕源和刘朝晖将扬子江音像有限公司送上被告席,称越剧《梁山伯与祝英台》使用的是父亲刘南薇生前创作的剧本,但扬子江音像有限公司经销其VCD时,既没有为刘南薇署名,更没有取得他们兄妹许可并支付报酬。
刘家兄妹:
对方公开声明并赔偿2万
现住上海的刘耕源和刘朝晖在起诉书中说,上世纪四五十年代,其父亲刘南薇创作了越剧剧本《梁山伯与祝英台》,并在《人民文学》等杂志上刊登。根据该剧本表演、演唱和拍摄的越剧《梁山伯与祝英台》,成为经久不衰的经典剧作。1989年,刘南薇去世,他们作为子女合法继承其父生前所著剧本的著作权。
2008年7月22日,刘家兄妹发现,由扬子江公司总经销的越剧影碟《梁山伯与祝英台》使用的是刘南薇创作的剧本,但既没有为刘南薇署名,也没有获得刘家兄妹许可并支付报酬。他们要求扬子江公司在省内报纸上公开发表声明,说明刘南薇是《梁山伯与祝英台》越剧剧本的编剧,立即停止经销该影碟,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扬子江:
与第三方有出让版权合同
在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扬子江音像有限公司不承认其存在侵权行为。他们认为,越剧《梁山伯与祝英台》系传统剧目,是我国最具辐射力的传承艺术,已在民间流传1460多年,可谓家喻户晓,近几十年也有多种版本的梁祝剧本出现。同时,各剧团和艺人们又根据演出不断地加以修改和完善剧本(包括唱词和剧情内容)。
扬子江音像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越剧影碟《梁山伯与祝英台》母带,是该公司在2002年向上海越剧院以及上海电视台所购,并出示了当时出让版权的合同。律师还表示,该影碟使用的剧本与刘南薇无关。
法院:
核实证据后择日宣判
昨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起案件很复杂,法院将对双方提供的证据逐一核实,还将派工作人员前往上海越剧院、上海电视台等知情部门核实情况。“证据核实后,我们会择日宣判。”
快报记者 余薛庆 通讯员 顾潇